◆未滿15歲人之保險

 Q、案例事實:
 
就讀子龍國民小學六年級年齡為14歲之太子劉禪,預計於民國102年5月1日參加該國小之畢業旅行至南蠻遊玩,母親昭烈皇后甘夫人因恐南蠻地區地處偏遠,治安不佳,擔心劉禪的人身安全,遂有意為向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請問此保險到底是否合法? 
 
 

A、解答:
 
為避免誘發謀財害命的道德危險,民國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因此,就題示情形應區分而論:

(一)雖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然傷害保險若未包含身故給付,則不受第107條之限制,例如因意外受傷後根據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情形,換言之,此部分甘夫人得以劉禪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

(二)至於針對意外身故保險,如前所述,為避免謀財害命的道德危險,因此甘夫人雖仍得向保險公司投保,惟此一部份保險必須至劉禪滿15歲之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