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契約之連帶保證人

Q、案例事實:

漢獻帝發卡銀行與董卓簽定信用卡契約,其交易型態係約定持卡人董卓得持發卡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於約定商店以簽帳方式做為支付消費帳款之工具,由漢獻帝發卡銀行代為處理結清董卓的消費款,董卓並邀他的乾兒子呂布擔任信用卡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然而,其後董卓因經濟每況愈下,呂布認為持卡人董卓信用低落無力清償信用卡應付款項時,呂布應該如何主張權利,以避免漢獻帝發卡銀行將來向其追討董卓無法清償之信用卡債務?
 
 
A、解答:
 
一般所謂保證人的責任,乃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漢獻帝發卡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董卓的財產追償,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呂布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也是所稱的「先訴抗辯權」;然而,本件呂布係擔當連帶保證人,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保證人呂布與主債務人董卓對於債權人漢獻帝發卡銀行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董卓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漢獻帝發卡銀行得任意向其中一人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若呂布認為持卡人董卓信用低落無力清償信用卡應付款項時,首須先視其連帶保證契約內有無任何約定退保條款,若無其他特別約定,則可依民上法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呂布得隨時通知債權人漢獻帝發卡銀行終止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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