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

若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刑事責任時,

可能違反刑法以下內容,然個案涉人、事、時、地、物不同,適用法條恐異,有失之千里、差之毫釐之虞,若有需要詳細了解內容,可與本所預約收費諮詢,迅速決解您的問題。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http://law.qik.com.tw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