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保障兩大調整 不可不知

基本生活費保障兩大調整 不可不知
2019-05-06 09:06經濟日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建華提供 ( 教你怎麼算)
 
 
個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在去(2018)年5月申報106年度個人綜所稅時,首度納入稅額計算的考量範圍。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法源來自於2016年12月發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其計算及採用則定明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條文的立法精神在於針對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得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應加以課稅。也就是說,個人納稅義務應始於納稅者得以養活自己及家人後,以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

今(2019)年5月報稅季申報107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基本生活費差額有兩大調整及修正,值得納稅者留意:

一、 財政部去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從新台幣(後同)16.6萬元調高為17.1萬元。

二、 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調整基本生活費對應至綜合所得稅的「比較公式」,公式中扣除額部分排除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即以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和其他四項特別扣除額做為比較基礎,如表一所示。如比較後基本生活費差額大於零,則該差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表一)基本生活費比較公式調整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表一)基本生活費比較公式調整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如此調整使得受惠家庭大增,許多單親、單薪及雙薪家庭稅負均可望降低,但對於儲蓄利息所得收入較高、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或五歲以下之子女,及有身心障礙成員的家庭,因有額外扣除額的利用,基本生活費的調整則較不具有額外優勢。

 

•107年度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公式:

[每人17.1萬元 × 申報戶人數] – [免稅額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扣除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綜所稅 所得稅 免稅
 
 
新聞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379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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