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十大權利條款」親子訴訟、離婚監護權

家事事件,你對「孩子的十大權利條款」熟嗎?
孩子的十大權利條款

離婚的父母親,必須要能夠滿足孩子以下的十大權利,因為當他們的孩子擁有這十大權利時,才比較容易在地球上擁有生存的空間。
★第一大權利
孩子有被父母親愛,以及愛父母親的權利,並和雙方父母親保持非常自在且安全的依附關係。
 
第二大權利
孩子有不被父母親的衝突夾在中間的權利,包含他有權力不選邊站,及不被父母親彼此的憤怒所波及。
 
第三大權利
有自由自在和一方的父母親相處的權利,而不被另一方父母干涉或破壞。
 
第四大權利
有權利知道父母親的離婚,不是他們的錯。
 
第五大權利
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持直至成年為止。
 
第六大權利
有權利與雙方父母保持非常規律且持續性的接觸與相處,並且有權利事先知道和某一方父母接觸相處時間有變更時。
 
第七大權利
有權利知道,對他生命中最重要的改變,比如家庭成員的變更 (父母親有新伴侶或再婚),或如搬離原居住地等。
 
第八大權利
他有權利不被要求選擇要跟父親或母親。
 
第九大權利
有權利表達對父母親離婚的感受,以及自己獨特的需求、想法與渴望,而不是僅為滿足父母的需求而存在。
 
第十大權利
有權利繼續和在他們生命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繼續維持正面的關係,如祖父母、及其它延伸家庭成員、朋友或鄰居等。
 
 
 
 
諮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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