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法律問題多#2】曾經的合夥人退夥,把客人都帶走了?

 【合夥問題多#2】曾經的合夥人退夥,把客人都帶走了?
ABC一起出資開了一間美甲店,並約定由A擔任店長,主要負責開發客戶和行銷,而BC在店內提供美甲的服務,並由B負責經營管理店內事務,C則負責記帳等等。
 
幾年前美甲還沒有這麼多人開店時,競爭店家不多,店是開在三角窗,客人多價格高,做一次手部基本護理+上色,可以收到1、2千元。隨著客人數量增長,收益漸豐,ABC商量後決定再找一位美甲師入夥,同時聘請一位會計師幫忙作帳。
 
ABC原本就是為了多找個人進來分攤美甲的服務,新入夥的美甲師D是這行的專家,有五年的美甲經驗又有國外比賽的佳績,所以ABC決定分給他1/3的客源,讓他幫忙cover。但是沒有想到D的個性不同,有時候又很愛偷懶....入夥後約半年,就和ABC在工作發生分歧, D受不了被約束的股份,於是D退夥了...
 
沒有想到,退夥後,問題就開始產生了....
 
D退夥後過了半年,在ABC開的美甲店的斜對面,自已開了一間更大型的【美甲和咖啡廳的複合式店】,很奇怪的是D的店開張不到三個月,ABC的店居然業績掉了一半,有時候開店一整天,還沒有一個客人走進來,ABC覺得很奇怪,怎麼會這麼誇張呢?
 
A於是拜託朋友去D的店面探查,赫然發現D店內的客人,有2/3都是ABC原本的客戶。
 
試問,ABC可以怎麼辦?
 
大家應該都聽過「競業禁止條款」吧?
 
競業禁止約定,顧名思義就是,限制離開的夥伴在特定期間和特定區域內,做性質相同的工作。
 
像這個例子中,假如ABC有和D事先約定,如果你D要退夥,就要三年內不能在距離ABC的店方圓10公里內,繼續作美甲的職務,包括受雇他人或是自己開業都是,但我ABC承諾會支付你一定的補償金額。但如果你做了,那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必須負損害賠償。
 
那麼,競業禁止條款,會不會有可能無效呢?
 
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標準大概有這些:
1. 退夥成員是否有參與合夥事業,具一定職務地位,獲取相關特殊資訊,以及該資訊之運用是否可能致生合夥事業之危險或損失。
2. 限制之期間及地域範圍是否明確、合理、必要。
3. 合夥股東就此項限制所生之損害是否曾受有合理之填補。
4. 合夥股東之競業行為是否有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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