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31/35053985/%E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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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師新聞導析
(一)酒駕剖析:
現行刑法對於酒駕處罰是規範於刑法第185-3條,處罰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在處罰上真正的意義是法院在處罰之際有裁量權,可處「2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罰金2萬元)或是「拘役」(例如拘役10日)都不違法。
以筆者前曾任職於法院之經驗以觀,法院法官對酒駕多是從罰金幾萬元或是處拘役40日,如以科罰金換算成新台幣也不過是區區4萬元,相當之輕微。
酒駕犯罪者,往往犯了一次後,都會屢屢再犯,四刺、五次以上的酒駕累犯屢見不鮮,雖立法者曾修法,但是酒駕事件仍層出不窮,因此筆者對於此一條文之赫阻效果,深深抱持懷疑態度。
(二)肇事逃逸剖析:
至於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的處罰是規範於刑法第185-4條,處罰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筆者前曾任職於法院之經驗以觀,對於初次範本條之罪,法院多是判處「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或者是附加「緩刑貳年。」說實話,很多情形都會讓人誤認,反正也很輕,抱著僥倖心態。
現在雖立法院有意修法為加重為最低1年、最高7年有期徒刑,不過,以筆者對於法律及法院態度的瞭解,最低1年又如何,還是可以搭配「緩刑」,效果微乎其微!
(三)淺見:
筆者任職於法院時,就曾想過何以不能把酒駕的工具(機車或汽車),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沒收,或者是特別立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絕大多數法官均認為沒收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就台大女醫曾御慈事件以觀,人命難道是如此的輕微,機車或汽車的價值真的或高過人命嗎?縱使肇事逃逸立法最低處一年就赫阻此類事件發生嗎?肇事逃逸只是想防止逃逸發生,不是防範酒駕吧!
法律是門可以討論的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但筆者多年來看過多少酒駕車禍案件,若筆者能決定最有效的方法,筆者絕對會告訴大家「沒收酒駕所用的汽、機車,且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一個人能買多少部超跑?能買幾部機車或汽車?這赫阻效果絕對是顯而易見!
且回頭想想,人命是可以用錢喚得回嗎?!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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