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混帳男 撞殺台大女醫 柯文哲慟愛徒腦死:我也救不回(蘋果日報)

 
酒駕混帳男 撞殺台大女醫
 
被同事譽為「天使外表」的台大女醫師曾御慈,本周二晚上不幸遭酒駕撞成腦死。柯文哲提供
被同事譽為「天使外表」的台大女醫師曾御慈,本周二晚上不幸遭酒駕撞成腦死。柯文哲提供 
【邱俊吉、黃子騰╱台北報導】酒駕殺女醫師!台大女醫師曾御慈日前過馬路時,慘遭酒駕闖紅燈男子以時速80公里撞上,彈飛10多公尺,因頭部重創呈現腦死,她直屬上司、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第一時間參與搶救未果,昨眼眶泛紅說:「我還是台灣第一號急救專家,創傷醫學部主任,我去急救都救不回來了。」台大醫院發言人譚慶鼎譴責酒駕,痛斥「停止這樣的行為,不要再害人了。」
 汽車業務員詹震山酒駕撞上曾御慈,造成黑色轎車擋風玻璃破裂、引擎蓋毀損。翻攝畫面
汽車業務員詹震山酒駕撞上曾御慈,造成黑色轎車擋風玻璃破裂、引擎蓋毀損。翻攝畫面
警方調查,遭撞腦死的台大女醫生曾御慈(32歲)已婚,她是台灣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畢業,目前為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本周二晚上10時許,曾御慈徒步返回新北市土城住家途中,在中央路3段、大安路口過斑馬線時,卻遭酒駕男子詹震山(38歲)闖紅燈撞上。當時搶救的柯文哲說,曾御慈右手與右大骨、腹腔出血、頭部外傷、顏面骨骨折,嚴重病況在於腦部嚴重水腫。 
 曾御慈的老師、台大名醫柯文哲昨感嘆:「我去急救都救不回來了。」林啟弘攝
曾御慈的老師、台大名醫柯文哲昨感嘆:「我去急救都救不回來了。」林啟弘攝

急救權威無力回天

車禍後,曾御慈被送往亞東醫院急救,柯文哲回想當晚趕到醫院見曾御慈時,心中一陣惋惜,「好好一個高級知識份子,一個年輕女醫師,被酒駕撞到昏迷不醒,臉部腫大,眼球凸出,誰看了都難過。」他眼眶泛紅說,生平不知救回多少人,「當時在開刀房,我卻只能眼睜睜看著她(曾御慈)躺在手術台上,還得喊出那一聲『先不要救了』,因腦壓太高,腦一開刀,腦子也許會從傷口噴出來,太危險了,心裡百感交集,你們(記者)無法想像。」
柯文哲說,目前曾御慈腹腔持續出血,腦壓持續升高,須靠呼吸器維持生命跡象,「患者家屬說,要等她在美國的弟弟回來見她」,不過他坦言,若把呼吸器拔掉,「她(曾御慈)大概就沒了。想把她搶救回來,大概只能靠奇蹟。」
柯文哲說,一個好好的人走在馬路上,竟會被撞成這樣,他痛批,一定要更嚴厲執法懲罰酒駕者,不能撞到人才重罰,酒駕已造成多少家庭悲劇,政府是否該有更嚴格執行的方法?他嘆氣說,現在嚴辦肇事者又能怎樣,「原來的曾御慈能回來嗎?」他深深嘆一口氣說:「不要再說了,不要再說了。」
柯文哲苦笑說,曾御慈是一個有正義感的人,且比較不怕壞脾氣的他,「有一次我指責某位護理師辦事不力,只有曾御慈敢當面嗆我罵錯人,其他男醫師都不敢講話。」對於曾御慈出車禍,他感到遺憾。 
 曾御慈的老師、台大名醫柯文哲昨感嘆:「我去急救都救不回來了。」林啟弘攝
曾御慈過馬路時被撞,她手上提的物品散落一地。翻攝畫面
 

時速80闖紅燈撞人

 
警方調查,汽車業務員詹震山周二晚上與友人喝酒後,開車準備返回新北市土城區住處,行經中央路3段與大安路口時,看到前方社區巡守隊員巡邏,誤以為警方攔檢,他心虛加速欲駛離,未料先擦撞路邊計程車,再撞上分隔島,他甚至以80公里高速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的曾御慈。
未下車察看反而加速逃逸氣憤不已,連忙騎車追上前將人攔下,發現他渾身酒氣,警方到場經酒測,詹震山酒測值達0.56毫克,訊後依公共危險、過失重傷及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詹震山肇事逃逸,一旁巡守隊員立刻上前追逐攔截。翻攝畫面
詹震山肇事逃逸,一旁巡守隊員立刻上前追逐攔截。翻攝畫面
 

最重囚7年今三讀

台灣反酒駕協會籌備會執行長陳文生痛斥:「酒駕致人於死的行為真的很夭壽,比殺人犯、強姦犯都可惡!」台灣法律輕判酒駕者,對酒駕行為沒嚇阻作用,才讓酒駕肇事率一直居高不下,「酒駕的人逞一時之便,卻害別人家庭破碎、一輩子傷心,社會應給予最嚴厲譴責。」刻派遣,救護車在10分鐘內到達,並緊急將患者送往醫院。 
詹震山酒駕致人重傷,恐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刑責,至於肇逃也將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刑責。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剛針對《刑法》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刑責進行朝野協商,最後通過將肇逃致死傷刑責,加重為最低1年、最高7年有期徒刑,今天將三讀。 
 
 女醫師曾御慈走斑馬線過馬路時,慘遭詹震  

酒駕撞女醫師示意圖

女醫師曾御慈走斑馬線過馬路時,慘遭詹震山酒駕闖紅燈高速撞上,曾女被撞飛十多公尺。 
 
 

《蘋果》提醒你酒後開車害人害己

 
 
 
 
 
新聞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31/35053985/%E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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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師新聞導析

(一)酒駕剖析:
現行刑法對於酒駕處罰是規範於刑法第185-3條,處罰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在處罰上真正的意義是法院在處罰之際有裁量權,可處「2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罰金2萬元)或是「拘役」(例如拘役10日)都不違法。
以筆者前曾任職於法院之經驗以觀,法院法官對酒駕多是從罰金幾萬元或是處拘役40日,如以科罰金換算成新台幣也不過是區區4萬元,相當之輕微。
酒駕犯罪者,往往犯了一次後,都會屢屢再犯,四刺、五次以上的酒駕累犯屢見不鮮,雖立法者曾修法,但是酒駕事件仍層出不窮,因此筆者對於此一條文之赫阻效果,深深抱持懷疑態度。

(二)肇事逃逸剖析:
至於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的處罰是規範於刑法第185-4條,處罰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筆者前曾任職於法院之經驗以觀,對於初次範本條之罪,法院多是判處「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或者是附加「緩刑貳年。」說實話,很多情形都會讓人誤認,反正也很輕,抱著僥倖心態。
現在雖立法院有意修法為加重為最低1年、最高7年有期徒刑,不過,以筆者對於法律及法院態度的瞭解,最低1年又如何,還是可以搭配「緩刑」,效果微乎其微!

(三)淺見:
筆者任職於法院時,就曾想過何以不能把酒駕的工具(機車或汽車),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沒收,或者是特別立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絕大多數法官均認為沒收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就台大女醫曾御慈事件以觀,人命難道是如此的輕微,機車或汽車的價值真的或高過人命嗎?縱使肇事逃逸立法最低處一年就赫阻此類事件發生嗎?肇事逃逸只是想防止逃逸發生,不是防範酒駕吧!
法律是門可以討論的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但筆者多年來看過多少酒駕車禍案件,若筆者能決定最有效的方法,筆者絕對會告訴大家「沒收酒駕所用的汽、機車,且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一個人能買多少部超跑?能買幾部機車或汽車?這赫阻效果絕對是顯而易見!
且回頭想想,人命是可以用錢喚得回嗎?!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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