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長髮女大生下手 呼氣狼沒碰觸,未構成性騷擾?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橫行大台北地區的呼氣色狼終於落網了,這名魏姓男子又在公車上對著長髮女大生的耳朵不斷吹氣,女大生偷偷告訴司機,司機一聽,機警的把公司開到派出所,終於逮到呼氣狼,卻因為他沒有碰觸到女生的身體,只有呼氣,再加上女大生不提告,警察無法辦理,又讓呼氣色狼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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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上監視器畫面,可看到王姓女大生低頭跟司機竊竊私語,神色相當緊張,三重客運經理章志榮表示,「她說有色狼對她呼氣,口氣可能也不太好。」色狼知道被抓包了,還走到旁邊想偷聽,女大生趕緊報案,司機也不動聲色,將公車開到三重派出所門口,員警立刻跑上車抓人,這才發現,原來這個色狼姓魏,就是橫行大台北地區的呼氣色狼。

 

警方調查,當時這班公車座位坐滿乘客,魏姓男子在新莊上車後,走到一名坐在位子上的女性旁深呼吸,該女子下車後,魏男又移到長髮女大生旁,在她的頭頂上不停地大口深呼吸,女大生心生恐懼向司機反映,不料男子竟然又跟過來,女大生再打110報案,員警上車將人帶回派出所。

 

王姓女大生表示,「我靠著玻璃看手機,意識到他在旁邊的時後,他已經靠這麼近,而且一直把妳推向玻璃。」她見已擺脫對方,未提性騷擾告訴逕自離去。魏姓男子被媒體記者問及有沒有性騷擾?他竟然反嗆「那要去問女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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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姓色狼專門在捷運和公車上挑清秀的女大生下手,偷偷坐到旁邊不斷吹氣,被發現後立刻逃跑,女大生氣得牙癢癢,卻無可奈何,只能po網提醒大家注意,現在他終於落網了。但警方表示,魏姓色狼沒有碰觸到女大生,很難構成性騷擾,再加上女大生不提告,警方無法辦理,就讓他逍遙法外。

 

不過,律師林憲同有不同看法,他說,「雖然沒用身體去碰觸,站在身邊用吐氣的方法,這已經構成身體的動作行為,直接碰觸女性身體。」

 

類似的騷擾手法也出現在電影裡,色狼故意靠近女學生在耳邊不斷吹氣,任誰都會覺得心理很不舒服,但如今呼氣色狼逍遙法外,其他被害人還沒出面提告之前,女性只能再看清楚這個人,魏姓男子,33歲,一頭油膩膩的短髮,身高大約170公分,中等身材,下次看見他記得躲遠點。

 
 
 
 
※江曉俊律師新聞導析※

一、刑法之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

(一)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外觀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

(二)犯罪手段: 須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即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皆屬之。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1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款「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第2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二)犯罪手段: 須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即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三、代結論:

(一)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基於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方法限於「觸摸」,為免刑法不當擴張,本案之犯罪嫌疑人要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應無可能。

(二)其他犯行: 就單一犯罪事實,雖可能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然而刑事法是一張法網,有無涉犯其他法律容有探討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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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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