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年薪

Q、案例事實:

賈詡原在李傕有限公司擔任資深工程師,段煨股份有限公司開出24個月保障年薪的優渥條件挖角,且於勞動契約內約定「保障年薪二十四個月:1、定義:保障年薪二十四個月亦即除了每月之月薪之外,尚可領到十二個月保障年薪之差額。2、發放時間:除每月薪資外,年薪二十四個月之差額於翌年農曆春節前兩週發放。3、發放對象:(1)到職滿三個月且通過考核之正式員工。(2)發放時必須仍在職。」詎料賈詡才任職滿10個月,段煨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而預告資遣,賈詡能否主張依比例發給20個月工資?

 

A、解答:

司法實務上認為若員工任職未滿1年,保障年薪是否應按比例發給,須視勞動契約內有無約定,其約定內為為何,若無約定,則需探究當事人約定之真意為何,該保障年薪到底是否屬於工資,還是屬恩惠性之給付。而若依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其認為員工賈詡若在段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除每月之月薪之外,又可領到12個月保障年薪差額之收入,且12個月薪資之差額並於翌年農曆春節前兩週才發放,可知,該12個月薪資之差額即指年終獎金。又在我國商業習慣,雇主在農曆過年時期,通常都會發放勞工獎金或紅包,以酬謝勞工過去一年來的努力,俗稱「年終獎金」,故年終獎金並非屬於工資性質,僅為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因此,本案中賈詡不能向雇主段煨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依比例發給20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