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刑事,刑法
正在加載......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主持律師-江曉俊
江曉俊 台北律師公會 桃園律師公會 新竹律師公會 苗栗律師公會 最高軍事法庭 土木技師公會程 
  101臺檢證字第9940號
 五星好評
近8年法院工作經驗
(律師)執業7年以上 
律師法案目前已通過,
 無接案地區限制
律師,不敗 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江曉俊 所長 開箱文
客服聯絡資訊

★客服: (03)461-0171

☆手機:  0978-628-231

★時間: (一)-(五)9:00-17:00

☆聯絡客服:   信箱

(★★★ 收費諮詢 ★★★)

(可日、夜間陪訊)

(可預約假日諮詢)

中壢區成章二街188號

電子報訂閱
分類清單
友善連結
 
 
律師,大律師,不敗 律師 事務 所,律师,冤罪 律師,不敗 律師
 
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

若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刑事責任時,

可能違反刑法以下內容,然個案涉人、事、時、地、物不同,適用法條恐異,有失之千里、差之毫釐之虞,若有需要詳細了解內容,可與本所預約收費諮詢,迅速決解您的問題。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http://law.qik.com.tw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推薦親友 討論區 友善列印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