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刑法,傷害罪,刑事責任,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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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刑法「傷害罪」及刑事責任

關於A先動手打BB有回擊AB為身障人士,可以參考刑法第二三章。

至於B是否可以就身障主張,可以參考刑法第二章 刑事責任參考。

可能違反刑法以下內容,然個案涉人、事、時、地、物不同,適用法條恐異,有失之千里、差之毫釐之虞,若有需要詳細了解內容,可與本所預約收費諮詢,迅速決解您的問題。

 

 

<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5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6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第 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第 15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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