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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Foodpanda、Uber Eats外送人員車禍事件(3分鐘秒懂懶人包)【海帶爸講法律#5】僱佣契約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之法律問題app比較教學~

 

Foodpanda、Uber Eats外送人員車禍事件(3分鐘秒懂懶人包)【海帶爸講法律#5】僱佣契約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之法律問題app比較教學~

 
★3分鐘讓你秒懂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H1WNo0an44
 
 
【發生車禍保險竟不理賠?食物外送員的保障何在?】
 
這幾日發生了兩起食物外送員在外送途中發生死亡車禍的事件(新聞連結:https://reurl.cc/VaRGzR),不僅保險無法理賠,又因目前外送平台皆對外宣稱,與外送員間只是承攬關係,所以外送平台也沒有替外送員投勞健保,發生意外時外送平台也無須負擔職災賠償。
 
為什麼保險不理賠?
 
產險業者指出,不管是機車還是汽車,其實在車險的保單條款內的「不保事項」中其中一項就是「被保險機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使用所致」(見附圖),換言之,外送員用自己的機車送貨賺錢,即使該機車已投保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若在外送途中發生車禍,被保險公司知道後,保單通常不會理賠。
 
不過就保險部分,我認為強制險是應該理賠的,但任意險就要視當初買的保險契約內容而定,有可能不理賠。
 
那還有誰應該賠償呢?外送平台嗎?
 
外送平台 vs 外送員=承攬關係 or 僱傭關係?
 
目前無論是Uber Eats或Foodpanda都對外宣稱,與外送員間只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那問題來了,究竟承攬與僱傭之間,有什麼差異?
 
我們先看承攬和僱傭契約的定義,實務上是這樣說的:
「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換句話說,承攬人和受僱人最大的差別就在於「繼續性」和「從屬性」,也就是自由度!
 
那什麼是從屬性呢?根據實務見解,有3項審查標準:
 
1. 人格上從屬性:指勞工提供勞務之義務履行受雇主之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勞工對於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雇主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即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人身及人格,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於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在勞工有礙企業秩序及運作時得施以懲罰。
2. 經濟上從屬性:指勞工完全依賴對雇主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其經濟上雖與雇主有相當程度緊密聯絡,但企業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工不負擔風險,其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因其不負擔經營盈虧,只要勞工依據勞動契約確實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3. 組織上從屬性:所強調者乃勞工非僅受制於雇主的指揮命令,更屬於雇主經營、生產團隊之一員,必須遵守團隊、組織內部規則或程序性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具有從屬性,就是成立僱傭關係;而若兩者間不具從屬性,就還是承攬關係。
 
那麼,為什麼我們要討論,平台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呢?
 
因為,若是承攬關係,那外送平台就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所稱的「雇主」,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不必對外送員負有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反之,若是僱傭關係,那毫無疑問,外送平台必須對於外送員職業災害負損害賠償。
 
那究竟,外送平台和外送員之間,是承攬?還是僱傭?
 
勞動部:是僱傭!
問題來了,是不是僱傭,勞動部說了算嗎?
 
我們來看一個類似的案例:「南山人壽 vs 保險營業員」
 
94年的時候,台北市政府和勞保局都引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35號判決,並表示:保險員必須遵守保險公司的管理規章,要受公司考核,支領報酬,認為保險員「應屬勞工」,而要求保險公司為保險員投保。
 
也就是說,當時,行政法院蓋章說,你南山和保險員之間就不是承攬,是僱傭!
 
可是,民事庭是怎麼說的?
 
100年的高院民事庭,審理南山人壽保險員向保險公司請求提撥退休金;101年高院民事庭,審理南山人壽告保險員,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這兩個案子裡,民事庭法官都說:
 
第一,我民事庭不受行政機關意見拘束;
第二,你保險營業員,要怎麼去幫我招攬保單,什麼時間去見客戶,要在哪邊上班,在哪邊洽談,都是你保險員可以自己決定;
第三,保險員支領的報酬,並非經常性支領,而是按照保險員簽了多少保單,再進行抽成;
所以,民事庭的結論是,保險員與保險公司之間並無從屬性!
 
那我們再看回來外送平台和外送員的案例。
 
現在勞動部說是僱傭,可能之後外送平台會去打行政訴訟,但不知道會不會贏。但是,依照現在的民事庭實務見解,外送員呢,
 
第一,外送員是透過平台接單沒錯,但他什麼時候接單,要接多少單,接單之後要怎麼處理這些單,要多久處理完,外送平台其實不會管這個;
第二,究竟外送員跑外送的獲取報酬方式是怎樣的?如果外送員跑外送獲得的報酬,也跟保險員一樣,是按件抽成性質,那也可能就不成立僱傭;
第三,外送平台是否有要求外送員遵守什麼組織紀律嗎?勞動部是說,要求外送員穿制服,必須使用印有外送平台的LOGO的箱子,就能算是「受指揮監督」嗎?
 
因為還有這麼多的不確定性,再加上過去民事實務見解的認定方式,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很有可能是不成立僱傭關係的!
 
最終也有可能像當時的南山人壽和保險員的案例一樣:行政機關說這是僱傭!而民事庭認為不是僱傭,變成這個樣子。
 
但是,討論這些,最重要的還是外送員的保障在何處?這份工作的風險是否應該全由外送員或者平台承擔?還是要怎麼分配?
 
因為,加重外送平台的責任,同時也會增加平台的成本,以及消費者端支付的費用,當然也會影響「只是想在正式工作以外兼職加減賺的外送員」加入的門檻,例如平台被要求為外送員投勞健保,可能就會導致外送員被正職的工作單位發現兼職,而只好作罷等等......
 
而且,會不會,也許被納入僱傭關係並非外送員想要的呢?
但是這個工作的性質又風險這麼高,怎麼辦?
 
究竟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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