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妨害名譽,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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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法律小常識※是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解答來嚕~~~~~~~~ 

A君與B君都是「超貴的超貴的大廈!怎麼樣都很難買!」社區管理管委。
在該大廈會議室時,A君就機車停車費問題說:「嫌貴就不要停啊!
B君聽到一整個火大,立馬在所有管委會面前回嗆:「一個有錢到不知道什麼是機車的人,共三小(臺語)?」、「一個罷占著殘障停車位,還有面子這樣說?X的,共三小,卸世卸眾(臺語)!」暗指A君。

請問:B君所言是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看看江律師怎麼說:
(一)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須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而綜觀B君所言句中夾帶「共三小」、「下世下井」(臺語)等字眼,雖該用詞於一般社會道德規範之認知及日常生活使用言語往來之習慣下,固有不合禮教、粗俗不雅之處,然細究B君發言前後語意,實際上是在指謫罷占他人車位、欠繳費用之A君實無立場對停車費之議題發表意見之意,該等用語雖未必文雅有禮,反稍嫌粗鄙,而有傷及A君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B君之行為對A君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僅是B君個人修養問題,尚難認定其有辱罵A君之意,貶損A君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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