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婚姻,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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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法律小常識~如何聲請保護令呢?

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不是終止暴力的萬靈丹,只是暫時保護傘,但是我們可以藉由保護令來遠離家庭暴力的傷害。 


一、何謂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指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二、您適合哪一種保護令? 


每個人所面對的獨特情況,沒有絕對的合適標準,您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條款需求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若您正在面臨緊急情形,您可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者請警察、檢察官替您聲請緊急保護令。若您的安全情形已經比較穩定,您可自行聲請通常保護令。再次提醒,您僅能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替您聲請。 


三、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1.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2.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3.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4. 有效期限:
    • 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一年。
    •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之保護另有效期最多一年。
  5.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題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暫時使用令。
    • 暫訂監護令。
    • 暫時探視令。
    • 給付租金、扶養費令。
    •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
    • 戒治令。
    • 給付律師費用令。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
    • 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1.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2.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3. 審理期:
    • 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
    • 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4.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5.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緊急保護令
  1. 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2.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3. 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四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4.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5.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參考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暫時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    禁止相對人繼續對被害人或家屬實施暴力行為,也就是說,施暴者不可以再對太太、小孩或是太太娘家的人有任何暴力行為。

(2)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騷擾、通信、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也就是施暴者不可以再去打擾太太,也不可以寫信、發電子郵件、打電話、傳真、透過他人傳話等方式去騷擾太太。

(3)    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並禁止對該不動產的各項處分行為,也就是說施暴者必須要在保護令上所記載之時限以前,搬離開保護令上所記載的住所,如果該住所是施暴者所有的,也不可以把房屋出租、出賣、借給他人等等。

(4)    命令相對人遠離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也就是不准施暴者靠近保護令上所記載的住屋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

(5)    決定共同所有的汽、機車以及其他各項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須交由被害人使用,也就是說,在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施暴者和太太所有的必要物品,法院可以決定由太太使用,施暴者必須把這些物品連同必要的鑰匙、證件等等,在保護令上所記載的時限以前,一併交給太太。

(6)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決定未滿二十歲小孩,在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暫時由太太監護,施暴者必須將小孩交給太太照護,而太太還是可以要求給付扶養費。

(7)    保護令上所記載的其他命令,像是前來地檢署接受認知教育和鑑定等。

法院在核發暫時保護令以後,會再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而暫時保護令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就會失效。若是法官認為不必要核發通常保護令,而駁回聲請人的聲請時,暫時保護令也當然失效。

 

通常保護令的期限較長,有效期間為一年,得延長一年。除了上述暫時保護令的內容外,法院還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    決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也就是說,如果法院決定未滿二十歲子女由太太監護,施暴者可以要求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去看小孩,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就會准許,如果認為有問題,也可以不准許。

(2)    命令相對人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也就是說,如果太太現在居住的地方是租來的,不管原來是共同居住的地方,或是太太離家後另外租住的地方,太太都可以向施暴者要求給付租金。如果太太沒有謀生能力,也可以向施暴者要扶養費

(3)  命令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藥費用、輔導費用、庇護所   費用、財物損害費用等,也就是說太太和小孩因為被施暴者打傷,所支出的醫藥費、心靈受創的輔導費、逃離家後暫時安頓處所的費用、被損壞物品的費用,都可以向施暴者請求賠償。

(4)   命令相對人負擔相當的律師費,也就是說,太太為了聲請保護令,如果 曾聘請律師提供法律上協助的話,他的律師費可以向施暴者請求。

(5)   命令相對人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輔導的加害人處遇計  畫或其他治療,也就是要施暴者接受一定內容的治療或者輔導,讓施暴者學習正確對待家人態度。

(6)     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家人的必要命令。

 

 

如果違反法院命令禁止再有暴力行為、禁止騷擾、命令遷出、命令遠離的保護令,是刑事犯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1. 關於家暴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

(1)         與被害人仍同住時之處遇:

因被害人尚與受保護管束人同住,故受保護管束人之改變顯然較為迫切需要,特安排阮綜和醫院精神科黃志中醫師帶領受保護管束人學習「認知治療」課程12堂。

*效果:經由受保護管束人及被害人事後分享,該等認知

治療課程確實改變受保護管束人某些非理性觀念及認知,且學會如何處理衝突場面與控制情緒。受害人明顯感受到關係改善不再緊張。

 

(2)         未與被害人同住時之處遇:

安排受保護管束人參加兩性教育、家庭成長學習課程,由家扶中心兩位資深諮商員帶領該團體諮商。次數及上課節數由觀護人事後與諮商員討論後再評估,因人而異。

* 效果:本團體因受保護管束人未與受害人同住,成效僅評估受保護管束人一方,故結果恐較不客觀。

(3)         具有酒癮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

 
 
 
參考資料來源: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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