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阻酒駕 車子應直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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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阻酒駕 車子應直接沒收

2013-06-22 02:37 中國時報 【江曉俊】
 
 
酒駕新聞不時躍上新聞版面,前些日子因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生曾御慈命喪酒駕輪下,終於喚起了立法者對於酒駕案件的注意,日前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了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並補足可能的處罰漏洞情形之外,更重要是刑度的加重。但是,刑罰加重真的能達嚇阻之效嗎?筆者從法院實務的角度剖析此次修法的實際效用。

     一、未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酒駕:

     新法對於酒駕的處罰規範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未生人員傷亡處罰為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於刑罰上真正的意義是法院在處罰之際有裁量權,而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對酒駕仍可能會按照以往的簡易判決處刑模式,以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到「六個月」之間,或者加上「併科罰金」。為何說得如此肯定呢?以筆者在法院的工作經驗,九十九、一○○年間酒醉駕車就分別判處二九七件與三○○件,如此龐大的數量,若不能以書面審理、不開庭的方式終結案件,法院結案量將會大幅低落,影響民眾觀感。此外,法院必定會搭配「易科罰金」,否則將導致各監獄人滿為患,容納不下受刑人的窘境。換言之,大多數情形仍會跟以往一樣,罰錢了事。

     雖然法務部表示,收到高檢署依檢察長會議訂出「酒駕三犯須發監,不准易科罰金」函文,但這不正代表犯罪行為人仍有二次的機會嗎?

     二、致人死或重傷的酒駕:

     這次修法就「造成死亡」的情況加重刑罰值得肯定,不過,對於「重傷」部分,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刑法上「重傷」的定義是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嗅能、肢體、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要件很嚴格,所以此真能有警惕之效嗎?筆者深深懷疑。再說,即使符合重傷要件,不少情況仍得「緩刑」解套。

     三、肇事逃逸: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的處罰由原本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法院實務運作在於封鎖了以往最常見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但是,修法後仍有部分情形是可以「緩刑」解套的,而只要可能會有緩刑,總不免讓人抱著僥倖一逃的心態。

     畢竟,換個角度想想,事發當下,肇事者若造成傷害或死亡,逃了可能會面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逃可能會面臨巨額賠償,到底該不該逃?將是一場人性的考驗。

     新法實施的第一天,仍舊是有為人師表的校長、台東林管處成功工作站主任這些高知識分子知法犯法,他們會不知到酒駕的危險性嗎、會不知道刑法已修正加重刑度嗎?為什麼仍是抱著僥倖的心態呢?

     讓我們好好思考:一再加重刑度有用嗎?

     筆者認為,酒駕的工具(機車或汽車),應得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沒收,或者是特別立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不過,不少法官認為沒收不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反問遭酒駕撞死的台大女醫曾御慈、吳姓兄妹吳昕穎、吳彧嫺以觀,人命難道是如此的輕微,機車或汽車的價值真的高過人命嗎?單純的提升刑度,就能嚇阻此類事件發生嗎?以九十九、一○○年度為例,在法院單就酒醉駕車第二次以上被判決者,就分別高達一一九件、一一二件,由此來看,仍有不少人抱著僥倖的心態;現雖加重刑度,然承上所述,處罰效果恐怕有限。更加上多數人所未注意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六小時以折算一日,這恐怕又會讓立法效果再度打折。

     法律是門可以討論的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但筆者建議在現行罰則之外,再加上「沒收酒駕所用的汽、機車,且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個人能買多少部超跑?能買幾部機車或汽車?這不只是嚇阻效果,就某程度而言,更是直接阻斷了再犯可能性,效果顯而易見。且回頭想想,人命是可以用錢喚得回嗎?沒收是否真的會不符合比例原則?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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