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當事人獲得返還價金之賠償(桃園市案例)

停車場民事獲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陸仟貮佰陸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原告以新臺幣(下同)
(二)詎原告入後,經管理委員會告知,地下停車位  根本非告於簽約前所出具「不動產說明書」記載之機械式「
下層」車位,該車位實位於「上層」,其「下層」乃汽車通行之車道,被告所出賣之標的物「下層」車位根本不
存在,「上層」停車位則已經毀撰,被告故意告知此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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