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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俊律師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變賣後所得價金由兩造按二分之一之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關於夫妻間之財產於離婚協議書第一條約定,視為男方名下所有,日後離婚生效後,兩造協議此不動產男方繼續居住,日後男方變賣所得價金無條件與女方均分,若女方提議出售此不動產,男方不得以任何厘由拒絕出售」, 查證後,發覺被告未向原告拿取不動產所有權狀之下,竟將附表所示不產設定抵押借款, 依離婚協書第一條之約約,提起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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