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本所當事人,獲得詐欺不起訴處分(新竹市案例)

被告詐欺不起訴
恭禧本所當事人,獲得詐欺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兹
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
「  」負責人,明知
  (下稱聯電公司)
關係,竟仍在
一般門診掛號費
之後經被告評估寵物貓須進行進院治
療,
醫院診療,告訴人遂反回卻領回寵物貓,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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