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本所被告,個資獲得不起訴處分(桃園市案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起訴 
恭禧本所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   律師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
不起訴之處份,兹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   ,詎被告因與告訴
人 意見不合,竟基於妨害祕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
編輯紀錄,被告並於 ,在桃園市某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在臉書網站上未經告訴人同意,
擅自公布告訴人姓名、工作地點、工作職位及臉書帳號等個人資訊。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8條之妨害祕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
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對個人資蒐集、利用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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