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當事人因偽照文書案,獲得緩刑(桃園市案例)

賣門號辦手機緩起訴
恭禧當事人因偽照文書案,獲得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份為適當,
兹敘述理由如下;
一、
申辦8至10支行動電話門號(含手機)以換取現金,並於同日下午5時50分許,
以辦理後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作業之用。明知國民身分證並無亦失,僅因擔憂國民身分於申請門號期間或有遭
不法使用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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