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當事人在LINE群組發怖訊息,因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桃園市案例)

line群組不起訴
恭禧,當事人在LINE群組發怖訊息,因妨害名譽不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 律師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任,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兹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訪之犯意,於104年2月16日
上午10時45分許,連網際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 於
群組中,以   之暱稱,刊載發表:
 
足以毀撰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及第1項之加重誹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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