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執行呢? 文章出處: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2015/11/09
Q:小強向小明借新台幣100萬元,約定民國104年2月1日起每月還10萬元,但是104年2月1日約定時間到期後,小強卻未按照約定還錢。小明氣憤到法院告小強,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勝訴判決,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
A:要聲請法院對小強的財產強制執行。
解析如下:
(一)小明須先取得強制執行法所謂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或調解筆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清償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這一類。
(二)當然獲得執行名義後,如果小強自動付款就沒問題,直接還款。
(三)如果小強仍不履行的話,那還是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了,以下是流程圖:
什麼時候可以強制執行呢?官司打贏後獲得一個可以賠償的金額後對方遲遲不付時,或者有聲請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等的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走接下來的強制執行!!
請參考強制執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強制執行一樣也是走法院的程序,需先了解欠款人名下有什麼財產,之後才能了解是走什麼程序,假設欠款人名下有不動 產時,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以便將欠款取回,但是跑完法院的程序時,會花費較長的時間,因為像房子這麼大的標地物時,需要花費更多的人力成本,像是需要地政人員、建築師及不動產估價師、報社登刊資料等等的細項資料喔。
但是如果很不幸的對方名下沒有薪資也沒有不動產及動產時,該怎麼辦呢?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
所以當跑完法院的流程時,發現沒有資產時,這時候法院會發一張債權憑證。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
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
所得扣還之。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
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
,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
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
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
★強制執行法條,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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