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當面不敢講,在網路上用匿名的,就敢肆無忌憚。
這樣的人,真的很多。
他們可能在臉書或其他社群平台,公開的侮辱別人「不要臉」、「這人一定是個慣犯!」,或者說了一段故事,像是「大家不要看他長得正經八百,其實他為了騙錢可是不擇手段,我之前還傻傻的為了幫他助陣花了好幾十萬,簡直是吸血鬼!...」,結果全部都是假的...
諸如這種言論。
或者:「你們知道嗎?他居然跟一個年輕的妹子搞外遇,我的老天,都不知道他老婆知道會不會崩潰!」,依然是假的。
那這些,到底會不會成立妨害名譽?
如果有,到底算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不要再寫成毀謗了!!!錯字錯字!)
現在實務見解審查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又是哪些?
如果我要告,什麼樣的狀況比較能成立?
又或者,我自己在網路上發言,要注意什麼,避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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