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調解,民事執行,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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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金錢債權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圖

什麼是強制執行呢?          文章出處: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2015/11/09

Q:小強向小明借新台幣100萬元,約定民國10421日起每月還10萬元,但是10421日約定時間到期後,小強卻未按照約定還錢。小明氣憤到法院告小強,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勝訴判決,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

 

 

A:要聲請法院對小強的財產強制執行。

解析如下:

(一)小明須先取得強制執行法所謂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或調解筆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清償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這一類。

(二)當然獲得執行名義後,如果小強自動付款就沒問題,直接還款。

 

(三)如果小強仍不履行的話,那還是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了,以下是流程圖:

 

什麼時候可以強制執行呢?官司打贏後獲得一個可以賠償的金額後對方遲遲不付時,或者有聲請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等的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走接下來的強制執行!!

請參考強制執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金錢債權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圖
強制執行一樣也是走法院的程序,需先了解欠款人名下有什麼財產,之後才能了解是走什麼程序,假設欠款人名下有不動 產時,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以便將欠款取回,但是跑完法院的程序時,會花費較長的時間,因為像房子這麼大的標地物時,需要花費更多的人力成本,像是需要地政人員、建築師及不動產估價師、報社登刊資料等等的細項資料喔。

但是如果很不幸的對方名下沒有薪資也沒有不動產及動產時,該怎麼辦呢?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

 
 
 所以當跑完法院的流程時,發現沒有資產時,這時候法院會發一張債權憑證。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
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
所得扣還之。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
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
,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
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
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
編號 書狀類別 相關條文 使用說明
1 聲請假扣押執行狀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聲請法院依假扣押裁定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2 聲請假處分執行狀(不動產)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聲請法院依假處分裁定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
3 聲請假處分執行狀(票據)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聲請法院依假處分裁定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票據
4 聲請強制執行狀(一般)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 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5 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求調卷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 債務人的財產經假扣押,聲請法院調閱假扣押卷宗來拍賣該財產。
6 聲請強制執行狀(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15條第1項、第2項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
7 聲請強制執行狀(遷讓房屋)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24條第1項 聲請法院執行命債務人遷出房屋。
8 聲請強制執行狀(並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2條 債務人的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財產並准許聲請人代債務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利聲請人強制執行。
9 聲請延緩執行狀 強制執行法第10條 債權人聲請法院暫緩強制執行程序。
10 聲明異議狀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不服法院的執行程序,以聲明異議方式請求更正。
11 異議之訴狀(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有消滅或妨礙事由,提起訴訟請求債權人不得執行。
12 異議之訴狀(第三人)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主張強制執行的財產應歸屬於自已,提起訴訟請求債權人不得執行。
13 聲明異議狀(第三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 雇主以債務人早已離職為由,對法院所發扣薪的執行命令表示不服。
14 聲明異議狀(第三人對收取命令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 第三人主張已對債務人清償債務,對法院所發收取命令表示不服。
15 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2條第2項 債務人主張難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對法院就其薪資債權所發執行命令表示不服。
16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17 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18 聲請命查報財產狀 強制執行法第20條 聲請命令債務人報告他的財產狀況。
19 聲請追加執行狀    
20 聲請拘提債務人狀 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項 聲請法院拘提債務人。
21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22 聲明參與分配狀(有執行名義債權人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 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聲請就拍賣標的物的價款參與分配。
23 聲明參與分配狀(以擔保物權或優先債權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 有擔保物權或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聲請就拍賣標的物的價款參與分配。
24 分配表異議之訴狀 強制執行法第41條 對於法院分配表所記載的債權人債權或分配金額表示不同意,而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訴訟。
25 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聲請撤回強制執行。
26 聲請狀(聲請對鑑價核定拍賣底價) 強制執行法第80條 認為鑑定價額過高(低),聲請法院酌減(增)價額。
27 聲請狀(土地房屋拍賣聲請更正為不點交)   聲請將所拍賣的房屋(土地)更正拍賣條件為不點交。
28 陳明拍賣價格並聲請拍賣狀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 主張不動產仍有拍賣的實益,聲請法院拍賣。
29 聲請除去租賃權拍賣狀 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第1款民法第866條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釋 聲請除去不動產上的租賃關係後再為拍賣。
30 聲請再行拍賣狀 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聲請減少查封物的價格後繼續拍賣。
31 聲明承受狀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2項第95條第1項 債權人聲明願意依公告價格承受查封物。
32 聲明應買狀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2項第95條 應買人聲明願意依原定拍賣條件買受查封物。
33 聲請另行估價拍賣狀 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於公告應買期限內,聲請重新鑑價拍賣。
34 聲請點交不動產狀 強制執行法第99條 聲請解除他人的占有,將不動產點交給聲請人。
35 聲請撤回點交狀   撤回點交的聲請。
36 聲請交出書據狀 強制執行法第101條 聲請命債務人交出書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37 聲請准予收取提存金狀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聲請核發執行命令,將債務人應領取的提存金,由聲請人收取。
38 聲請強制執行狀(聲請執行收取保證金)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寄存之保證金。
39 聲明已提確認之訴狀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向法院陳報已提起確認之訴。
40 聲請扣押命令狀(禁止移轉股權)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請求法院發命令禁止第三人將債務人之股權移轉或設定權利給第三人。
41 聲請未執行證明狀   聲請法院發給未執行假扣押的證明。
42 陳報狀(債權計算書)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向法院陳報債權計算明細。
43 陳報狀(債務人未按期日自動履行)   因債務人沒有依照法院命令自動履行,聲請繼續強制執行。
44 民事聲請狀(聲請代位繼承登記)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第11條第4項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2條 聲請准許聲請人代替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45 聲請法院和解狀(破產聲請前) 破產法第6條第1項 聲請裁定准許法院和解。
46 聲請宣告破產狀(債權人聲請) 破產法第58條第1項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47 聲請宣告破產狀(債務人聲請) 破產法第58條第1項 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為破產人。
48 強制執行投標書不動產附表   投標書不動產表格不夠填寫時,可浮貼其上的附表。
49 強制執行不動產通訊投標書件標封   通訊投標粘貼在信封上的文件。
50 民事執行案款匯款入帳聲請書   民事執行處應發給的款項,聲請以匯款方式發給。
51 民事陳報狀(補正執行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向法院補行提出文件的陳報書狀。
52 聲請指界狀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聲請法院通知地政事務所派員一齊到現場指定界址。
53 聲明租賃關係存在狀 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承租人向法院表明查封的不動產有租賃權。
54 聲明優先承買狀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共有人向法院表明願意用拍定的價格購買該不動產。
55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0條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56 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 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保全債務人財產的處分。
57 消費者債務清理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1條第4項 說明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的表格。
58 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5項第81條第3項 積欠債務人債務的詳細資料表格。
59 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 債權人及其債權的詳細資料表格。
60 消費者債務清理擴張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聲請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 向法院聲請不要納入清算財產範圍內的債務人財產。
61 消費者債務清理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2項 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內容的書狀。
62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 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的前置調解。
 
 
 
 
 
★強制執行法條,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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