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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江曉俊
江曉俊 台北律師公會 桃園律師公會 新竹律師公會 苗栗律師公會 最高軍事法庭 土木技師公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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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家事裁判費用

首頁 > 家事裁判費用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再審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免徵


*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 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訴訟部分: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部分: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備註:
1、例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至第12款丁類事件、第5項第2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11款、第13款戊類事件。
2、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免徵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聲請暫時處分 免徵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500元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擔保提存費
500元

 
 
聲請保護令已修法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司法院 家事費用標準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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