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臺檢證字第9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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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
非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3,000元 |
4,500元 |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
再審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聲 請 事 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 |
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 |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
訴訟部分: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部分: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0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備註:
1、例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至第12款丁類事件、第5項第2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11款、第13款戊類事件。
2、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
1,000元 |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
500元 |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未滿1萬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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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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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上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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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費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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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司法院 家事費用標準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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