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臺檢證字第9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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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 Web版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3,000元 |
4,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元 |
-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 |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
執行標的金(價)額 |
徵收執行費 |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
免徵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非財產權案件 |
3,000元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0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
1,000元 |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
5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
每份200元 |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未滿1萬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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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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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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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費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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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 民事徵收標準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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