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禧我們的當事人,離婚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複 代理人 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 兩造於 結婚,育有 子女
被告為家庭主婦,原告負責在外賺錢
養家,因被告強烈要求控管家中一切金錢,所以強佔原告提
款卡告放任自己物質的需,卻只原告每星期新台幣
(下同)1千元零用金,若原告提前花完,被告會責問原告
花錢太兇,被告咄咄逼人的態度,讓原告深覺不受尊重。甚
至,被告曾因為計較20元,導致兩人為此爭執不休進而互毆
!結婚這些年來,被告時常為了金錢之事與原告爭吵;原告
身為長子,想每個月孝敬父母共5千元,被告卻匯決反對,
令原告非常心難過!因被告不用工作,又不愛整理家務,
造成其生活作習不正常,很晚才睡,卻苦了原告,造成原告
無法安穩睡睡眠,長期下來,使得原告身體吃不消。其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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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零容忍 防護網需補強 |
近年來,家暴的報案數量節節高升,二○一三年更高達十三多萬件,然而在此同時,一一三專線報案比例也跟著上升,可見傳統家醜不外揚的觀念已經漸漸式微,許多家暴家庭會自行對外求助,將家中的暴力行為訴諸法律,也讓越來越多的家暴案件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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