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JUN TENG Law Firm -- LINE,Line,line,line群組,妨害名譽,不起訴
正在加載......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主持律師-江曉俊
江曉俊 台北律師公會 桃園律師公會 新竹律師公會 苗栗律師公會 最高軍事法庭 土木技師公會程 
  101臺檢證字第9940號
 五星好評
近8年法院工作經驗
(律師)執業7年以上 
律師法案目前已通過,
 無接案地區限制
律師,不敗 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江曉俊 所長 開箱文
客服聯絡資訊

★客服: (03)461-0171

☆手機:  0978-628-231

★時間: (一)-(五)9:00-17:00

☆聯絡客服:   信箱

(★★★ 收費諮詢 ★★★)

(可日、夜間陪訊)

(可預約假日諮詢)

中壢區成章二街188號

電子報訂閱
分類清單
友善連結
 
 
律師,大律師,不敗 律師 事務 所,律师,冤罪 律師,不敗 律師
 
最後更新 : 2022年9月6日

恭禧,當事人在LINE群組發怖訊息,因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桃園市案例)

line群組不起訴
恭禧,當事人在LINE群組發怖訊息,因妨害名譽不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 律師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任,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兹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訪之犯意,於104年2月16日
上午10時45分許,連網際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 於
群組中,以   之暱稱,刊載發表:
 
足以毀撰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及第1項之加重誹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 http://law.qik.com.tw

更多判決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9:30-晚上6:30
  
(可日、夜間陪訊)
 
( 周一至周五 可預約假日服務時間,假日需先事先預約喔。)
 
本所採 "全面預約制" 預約需事先來電洽詢服務時間
 
本所預約專線: (03)461-0171 手機(LINE):0978-628-231
 
本所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364巷11號 (近內壢火車站/家樂福)

推薦親友 討論區 友善列印

gotop